投资移民申请的程序问题
韩满琦移民律师
投资移民属于职业移民第五类,始于1990年。投资移民又分为二类:投资人自己投资自己管理(投资100万美元的,或投资50万美元到边远地区的),以及投资到地区投资中心的。
投资人、其配偶、其未成年的未婚子女都可随投资人一起办理投资移民。因为大部分投资移民来自美国境外,无论选择以上哪一种投资类型,身在境外的投资人申请绿卡时的程序基本如下:
1、投资人选定符合法律要求的投资项目,并进行投资,
2、投资人向移民局递交移民申请,
3、移民局批准后,投资人到美国大使馆签证,
4、签证批准后,投资人持投资移民签证入境美国,取得有条件绿卡,
5、两年后,投资人必须向移民局递交申请,要求将有条件绿卡转换为永久绿卡。
需要注意的是,在一开始递交移民申请时到移民局对有条件绿卡转换永久绿卡的申请做出批准前的整个过程中,投资人所做出的投资一定要至始至终满足美国移民法对投资的要求。
虽然投资人开始持有的是两年的有条件绿卡,但是在投资人申请公民入籍时,这两年将被视为永久居民。因此可能会出现投资人还在等待移民局对其将有条件绿卡转换为永久绿卡的申请做出决定前,同时递交公民入籍的申请的情况,甚至于在转换为永久绿卡前就成为美国公民。
不同与职业移民中的其它类别,美国移民法对投资移民中投资人的学历、工作经验等没有任何要求。例如:投资人投资到灯具制造行业,美国移民局不会过问投资人是否有该行业的有关学位、学历,工作经验、管理经验等。但是对投资人的投资却有着严格的规定。以后将撰文说明美国移民法要求的投资移民的具体实质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