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技能人才和国家利益豁免补件通知的处理

韩满琦移民律师

由于美国经济不景气,许多雇主不愿意出面为外国雇员申请绿卡。无须雇主支持的特殊技能人才(EB-1(a) )以及国家利益豁免(NIW)成为外国雇员申请绿卡的首选。但 是,移民局对该类申请的处理较以往更加严格,发出的补件通知有增多的趋势。

有些申请人在自己递交申请、接到移民局补件通知后寻求本所的帮助。我们处理这类补件通知时发现,许多情况下是因为申请人准备的材料不齐全或申请人自己所写的申请信(Cover Letter)没有说服力。

一个好的申请信应该是一篇出色的议论文,包括论点、论据、论证。有些申请人自己准备的申请信,只有论点,随后是论据的堆积,而没有实质的论证过程。论证过程其实是说服移民官的过程。移民官是移民法律方面的专家,但对申请人的专业领域而言,常常是门外汉。申请信必须阐明申请人是如何满足相应的职业移民类别所要求的条件。例如不能简单地例举申请人所发表的文章,而要阐明申请人的文章如何重要、对其本领域有怎样的影响。另外,有些申请人自己准备的申请信用词不当、条理不清。例如申请人申请的类别是职业移民第一类中的特殊技能人才(EB-1(a) extraordinary ability),但是在申请信 中,申请人大量使用“exceptional”一词来描绘自己以及自己的成就。虽然 “extraordinary”和“exceptional”翻译成中文都有“特殊的、杰出的”意思,但是, 在英文里两词的程度不同。更重要的是,在移民法上分属与不同的职业移民类别。“exceptional”一词是职业移民第二类的用语。

再如,有的申请人同时申请特殊技能人才(属于职业移民第一类)和国家利益豁免(属于职业移民第二类),为了省事,使用同一封推荐信。申请人将含有“exceptional”一词的为国家利益豁免申请而准备的推荐信随同特殊技能人才的申请递交给移民局。再加上证据不全,申请信无说服力,无怪乎移民局认为申请人不满足特殊技能人才的要求而发出补件通知。

如何应对移民局的补件通知是申请人申请成功与否的关键,因为一般而言,申请人只有这一次机会证明自己符合申请类别的要求条件。移民官收到补件后,将直接对案件做出批准或拒绝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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